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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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1)定义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为规划草案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此类机构的设立一般需经国务院环保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认定,并颁发资质证书。它们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2)行为禁止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3)法律责任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保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释义] 本条是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审和审批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原则要求。依照本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于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需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例如,属于铁道、民航、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就应先经这些行业的主管部门进行预审。预审程序只适用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且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对于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只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论该建设项目是否有行业主管部门,其环境影响登记表都由建设单位直接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不经由行业主管部门预审。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预审,属于从行业角度的预先把关,负责预审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最终应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并对最终审批结论负责。至于哪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哪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具有审批权限,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二、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三、本条第三款是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时限要求。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从而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也有利于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本条第四款是关于有关部门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预审,有关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核(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审批,都属于行政管理的行为,不应向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应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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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3条)

  • 翠兰的头像
    翠兰 2026年02月18日

    我是西门号的签约作者“翠兰”

  • 翠兰
    翠兰 2026年02月18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有什么”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有什么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 翠兰
    用户021805 2026年02月18日

    文章不错《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有什么》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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