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船舶治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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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维护沿海的海上生产、营运的治安秩序,保卫沿海船舶海防安全,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沿海船舶治安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沿海船舶治安管理条例

 一. 凡集体、个体所有的渔业船舶、运输船舶、农副业生产船舶,均须经其主管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全部有效船舶证件,并向驻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登记船舶户口,领取《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方准出海生产、营运。无证件或证件不全者禁止出海。

 国营船舶按隶属关系管辖,服从公安边防机关的治安管理、户口管理、船舶管理和其他边防管理,接受检查验证。

 二. 集体和个体的船舶,凡新造、更新、买卖、转让、出租、出借、毁沉、报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 买卖、转让、出租、出借船只,买方(受让、租、借方)须持有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用途证明,由卖方(转让、出租、出借方)持对方的用途证明,到驻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请登记后,再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办理船舶户口变更或注销手续。

 2. 新造、更新船只,应按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驻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登记。

 3. 船只毁沉或报废,应持《船舶户口簿》到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注销船舶户口,缴销《船舶户口簿》。

 三. 集体和个体船舶,进港停靠时应持《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到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户口,离港时注销。船舶进港,应在指定停泊区停靠,不得在指定停泊区以外的海岸泊船、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必须在非指定海岸停靠的,应报经航运管理和公安边防部门批准。非客运船舶,严禁私自载客。

 四. 外港籍船舶来我市辖区港口停靠,进港后应持《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到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户口,离港时注销。

 五. 凡集体、个体船舶,应以村为单位或根据作业海域和渔船民居住情况,建立船户治安联防组织,在公安边防派出所和村委会的组织领导下,负责本船队的治安保卫工作。同时,各船要实行船长责任制,负责本船的治安保卫工作。船舶收港后,机动船和大型帆船要确定值班人员,昼夜值班看护船舶;小船要做到收存橹、舵、帆,以严防船舶被盗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六. 公安边防派出所对《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每年进行一次审验。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吊销;未经审验的不准出海作业。

 七. 各类船舶船员、渔船民都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对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留或吊销证件、扣留船只的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条款给予治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领海主权,加强我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保障海上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沿海各港口、各种类型的渔业船舶、客货运输船、农副业船和其他船舶。

 第三条 船舶必须统一编制船名、船号。从事渔业生产、水产运输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含舢舨、竹排、木排)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由交通航运部门负责;从事农副业生产的船舶和其他船舶由公安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刷制船名、船号。

 船名、船号一般应刷制在船首、驾驶楼两侧和船尾,保持字迹鲜明,不得遮盖。禁止使用活动船号牌。

 第四条 出海船舶必须持有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出海船舶户口簿》。渔业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签发;其他船舶,船舶检验证书由船舶检验部门签发;船员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由港务监督、航务部门签发。县以上公安机关对上述证书审核后发给《出海船舶户口簿》,以船立户,一船一簿。对已办理上述证件的船舶,不得重复发证。

 年满十四周岁的人员需常年从事海上生产作业的,必须持有县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作业的人员发给《临时出海船民证》)。

 没有上述有效证件的船舶和人员,一律不准出海。

 第五条 出海船舶和人员由船舶经营单位分类登记造册,按港籍报所属市、县公安机关备案。

 出海船员如需变换,应向船舶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出海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船舶户口申报站)申报户口登记,按隶属关系向港务监督和渔政监督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手续,接受公安、港监、渔监和航证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 凡新建、引进、买入船舶,必须按第四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船舶改造、租借,应向船舶主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船舶被盗、遗失,应向原登记机关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失。

 船舶沉毁、报废、转让、出卖,应向原登记机关和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 出海船舶和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军事禁区和港澳水域,不得搭靠外轮。因特殊情况(如机器发生故障、船民急诊和避台风等)确需停靠港澳码头和搭靠外轮的,返回后必须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如实报告停靠原因、时间、地点和经过等情况。

 赴北部湾作业的渔船,应严格执行《北部湾渔业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沿海港口应建立必要的治安管理制度,公安部门应加强检查督促和指导。

 船舶较多、情况复杂的重要港口,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以公安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港口治安管理小组。

 第十条 船舶应建立安全防范制度,大、中船舶应坚持值班看守,小型船艇(包括舢舨、无仓室小机艇、竹排、木排)也应相对集中,组织专人看管。

 第十一条 船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船舶治保组织,根据船舶大小和船员多少,分别设立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保卫小组或治安保卫员,制定切实可行的治安承包责任制。

 第十二条 船舶经营单位应加强对所属船舶、人员的领导、管理,经常对出海人员进行政策、法制、安全保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出海人员应自觉遵守船舶、港口以及边防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维护海边防安全,敢于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驻军报告,在海上拾获和打捞的反动宣传品及其他可疑物品,应及时上缴当地公安机关,其他水上漂浮物按隶属关于交港务监督或渔港监督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具有粤港澳双重户籍的港澳流动渔船,应在指定的港口停泊,在指定的海区生产,并自觉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港航、渔业法规。对违章捕鱼的港澳流动渔船,由渔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公安、司法机关和军队应予协助。

 从港澳引进的合作渔船,视同港澳渔船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出入境的船舶(含小额贸易船),须办理联检手续并在规定地点办理出入境手续。对非法出入境的,公安边防机关可扣留船员和押运人员的出入境证件,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在香港、澳门注册往返我省内地港口的船舶,应在指定的国家对外开放港口入出境,并按规定向口岸联检单位办理入出境手续。外国籍船舶,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我省内水和港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船舶,公安、军队和港口主管机关有权扣留,由公安机关审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前来我省沿海港口停靠或进行小额贸易的台湾渔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在指定的停泊点停靠,由台湾渔民接待站接待,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需避风的应尽量进入指定的地点。

 第十六条 船员在对敌斗争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边防治安管理规章制度中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利用船舶出海之机进行投敌、非法越境、偷渡、引(载)渡和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没收赃款赃物、罚款、拘留、停止出海、吊销证件、没收船只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闸口监管:亦称“卡口监管”。海关在港口大门进出境船员经过的闸口对船员物品进行的一种定点监管。

 监管上船:海关将某些船用物料或物品由陆地监管至进出境船上。如免税烟酒、免税食品、专供船舶用品等。

 船员验放:海关根据不同船员享受的待遇对进出境船员所携带行李物品进行查验放行的手续。

 船边验放:海关在船边对进出境船员行李物品办理验放手续。一般是指我国籍船员在入境时,海关为方便船员到船边验放其所携带的大、小件行李物品。

 上船验放:经船方申请,海关到船上办理船员验放手续。一般是指中国籍船员入境时,海关视需要上船在船员《购物本》上办理验放手续,通常不实际验放其行李物品。上船验放条件船舶在锚地停留,船员人数较多的船上较集中,需办理合并手续,需清点船员携带物品等。

 闸口验放:海关在闸口办理船员验放手续。闸口一般设在港口进出港的大门。

 验放年度:海关在验放物品时所掌握的一种以年度为单位的计算时,从船员上船算起累计满360天为一个验放年度,超过360天计入下一个验放年度,验放年度可以跨越自然年度。

 验放季度:海关在验放船员物品时所掌握的一种以季度为单位的计算期限,即满90天为一个验放季度。

 验放天数:海关在验放船员物品时所掌握的一种计算标准。以若干天数为验放标准。

 自然年度:以公历年度为自然年度,不做人为的特别规定。自然年度不十分严格,每月有28天、29天、30天、31天不等。

 包干天数:船公司为提高效率承包给船员在一个航次内所需的天数。如海关认可包干天数,即凭船公司证明在船员验放时对提前完成任务的船员按包干天数计算。

 奖励天数:我国籍船舶因在战区航行,救助遇难船舶等原因受公司嘉奖,给予的天数。如海关认可,即凭公司证明在实际天数以外另加奖励天数

 实际在外天数:中国籍船员在国际航线一实际航线的天数。海关掌握以联检出境算起至联检进境为止。

 合并天数:指进出境船舶船员在某个航次购回大小件物品,但并不下船,也不办理验放手续,船员只申报物品,海关统计天数登记在船员购物本上,合并在下一航次一并办理验放手续。

 下地:是指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离开船舶工作岗位向海关办理的一种手续。

 上船:指船员被派往国际航行船舶,第一次上船向海关办理的一种手续。

 公休:指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按公司的计划定期下地休息时向海关办理的一种手续。海关如按年度不按实际在外天数累计时,公休也计入天数内。

 离船:指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原因调离船舶时向海关办理离船手续。船员离船时要向海关交回《船员购物本》。

 转船:亦称“换船”。指国际航物船舶船员从一艘船离船,重新派往另一艘国际航行船舶时需办理的海关转换手续。海关将天数、船名、时间、验放物品等有关内容登记在《船员购物本》上。

 加封仓:在国际航行船舶上,具备加封条件,存放免税物品,供海关施封的仓库。

 烟酒仓:亦称“加封仓”。因免税物品以烟酒为主,故称烟酒仓。

 出港签证:在国际航行船舶驶离港口时,经办理联检手续,同意离港,由港务监管签发给船舶的一种证明。

 签证簿:由港务监督发给航行港澳小型船舶的,在进出境联检时供港监和海关签证的一种簿证。

 检疫证:由卫生检疫部门发放给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卫生检疫登记的证件,在进出境联检时检查登记。

 船员证:由公安部门核发给我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证件,在进出境时交边防检查人员检查登记。是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有效证明文件。

 购物本: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持有的,由海关凭船员证和船公司证明发放的,供船员在进出境时由海关办理其携带进出境物品手续的登记本。

 兼营船舶登记本:兼营船舶凭交通部的批准文件,同海关核发的用于兼营船舶营运或改营时向海关办理手续所用的登记本。一船一册。

 旅检:即海关旅客检查工作的简称。是海关对进出境活动进行监管的业务种类之一。

 保税货物:是指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专门存放经海关核准的保税货物的专用仓库。

 保税工厂:是指经海关核准专为生产出口产品进行保税加工的企业。有关企业向海关申请时,需填写《保税工厂申请书》及《事项表》。

 保税集团: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负责,组织关区内同行业若干个加工企业,对进口料、件进行多层次、多道工序连续加工,并享受全部保税的企业联合体。

 储运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为了仓储及货物运输的便利,以设置的专门存储保税进出口货物的仓库,存入仓库的货物在进口、储存和复运出口时,均可免除进出口各税,但货物必须保持原状,不得进行任何加工。

 工业保税仓库:指工商业活动中,有时从进口、试制、储存到出口是一个不可中断的过程,而在生产出口产品的工厂内设立保税仓库,以提供必要的生产储存等服务,此类保税仓库称为工业保税仓库。

 备料保税仓库:是专为储存来料加工,进料加工项下进口备用料件的仓库。

 专业型保税仓库:是指有关外贸专业公司自营的仓库储存本企业经营的保税货物的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系指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海关手续的货物的专用仓库。

 保税港区:在港区内划出一定的封闭区域,区内进出口的货物依照有关保税管理条例监管,这种港区称为保税港区。

 核销:核销工作是海关监管工作的具体体现,是后续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关对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正是通过核销予以体现的,其监管方式是深层次的,具有监管、检查、调查、核实、认可和销案的含义,所采取的方式基本是审计,是带有海关行业特点查帐方式,通过上述行为督促当事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从而保证国家政策的正确贯彻和海关优惠政策的有效实施,促进加工贸易的发展,保证国家的税收。

 海关审计:即是政府部门审计之一,其含义是指海关在国家法律授权的范围内,通过查帐手段,监督检查进出口企事业单位进出口活动的合法性。

 催报制度:是指经营单位对已到核销期的合同未主动办理报核手续,主管海关向其发出某合同项下的催报函,限期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双人下厂核销制度:为了更好地开展海关下厂核销工作,加强廉政建设,下厂核销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且必须坚持二人或以上下厂的工作制度,不允许一人单独下厂。

 统一帐册制度:指在有条件的地方,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要使用海关设置的统一帐册和单证,以用于记载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的进口,核销和存留情况,这样既能满足企业生产管理的需要,又能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上述制度称为统一帐册制度

 合同档案管理制度:指海关在管理加工贸易的合同档案时,在具备条件时,应用电脑管理,建立完整和完善的合同登记档案的工作制度,提高管理质素,并设置专职的管理人员。

 消耗定额记录制度:指海关在后续管理工作中,应把每次核销考核的新商品的消耗定额集中记录在固定的消耗定额专用登记本上,并做好分析研讨工作,从而积少成多,累计消耗定额资料,从而提高海关工作的监管水平。

 收取保证金制度:因国际市场的行情瞬息万变从而影响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合同往往不能按期履约,造成不能按期核销的,海关为了促进企业的进出口,对其进口料件征收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意其展期核销,并待核销结案后退还保证金。

 案件移交登记制度:海关在后续管理的核销工作中,对发现的走私违规案件需交调查部门查处,在办理移交时,需将有关签情况进行登记并交调查部门签收,待查处后将以前调查部门反馈审理的结果在登记本上会签。

 “三证”齐全销案制度:是指在海关后续管理中,生产企业填报的“销案申请表”或“核销表”和“登记手册”与进出口专用报关单进行核对,三者完全相符后予以办理销案。

 海关查帐:指在海关后续管理工作中,对列为重点核销的工厂企业,工贸和外贸公司的合同,海关实行下厂、下公司查阅有关该厂和公司生产、经贸进出口活动的资料,单据和所有反映工厂和公司情况的帐册,在核帐册的过程中,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还可调阅业务部门的合同卷审查进出口发票、备货单、装箱单、来往函电及财会的帐册和原始记帐凭证、成本核算单等,查帐的方法主要有核对法、逆查法和盘存法等。海关在重点核销查帐后,要将查帐的全部情况,作书面的查帐记录,存入合同档案。

 边角料:指加工生产企业,在生产制造产品的过程中,没有完全消耗掉的,剩余的料、件,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估价征税或酌情减免税。

关于“沿海船舶治安管理规定”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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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芸倩 2026年01月29日

    我是西门号的签约作者“友芸倩”

  • 友芸倩
    友芸倩 2026年01月29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沿海船舶治安管理规定”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沿海船舶治安管理规定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为了维护...

  • 友芸倩
    用户012912 2026年01月29日

    文章不错《沿海船舶治安管理规定》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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